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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健全民主程序,使教职工大会规范化、制度化。为此,制订本制度。
一、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我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教职工大会制度。
二、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和讨论。
(3)、有权对学校的任何处、室、办和领导人提出建议、批评。
(4)、有权对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二)、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大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三、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1、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与特邀代表。
2、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可以是退步(离)体教师、上级或兄弟单位领导。
4、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大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
协商产生。但总数不超过在职教职工总数的五分之一。
四、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1、提案的征集:
(1)、由工会印发提案表,在教职工大会筹备开始时发给教职工。征集提案起讫时间由工会决定,并告示全体教职工。
(2)、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发展大事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
(3)、提案一般应由一人提出五人以上和议,并每人署名。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整改(解决)措施等内容。
(4)、提案处理和落实。
A、提案审议。由提案小组(或工会)按以下三条标准进行审议:一看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关系;三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符合的提案都应立案。
B、立案的提案应做好登记,由工会或提案小组转给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处理。
C、承办部门接到提案后,应尽快作出解答或处理意见,对涉及几个部门的提案由主管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予以妥善解决,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
着落,并向提案人反馈和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2、工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承办部门对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
3、所有提案处理完毕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交工会存档备案。
4、提案处理落实情况应在下一次教职工大会上对立案提案处理情况报告。
5、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转为意见或建议,工会或提案小组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五、教职工大会的召开程序
教职工大会一般三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教职工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选举和表决,需有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召开教职工大会一般应做好四个阶段的工作。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
1、大会召开前面(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学校党、政、工在调查的基础上明确指导思想,提出大会中的议题。
2、大会中心议题必须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热点问题来确定,每次大会确定一、二个中心议题,不能把所有问题都列为中心议题。
3、起草大会文件,须经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党组织批转后实施。
4、建立大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可根据会议需要设立具体工作小组,一般应设秘书组、宣传组、提案审查小组、会务组等。
5、筹备组组成,一般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6、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各组及时做好需向大会报告的文件准备工作。
7、筹备组要检查文件准备情况,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的协调工作和提案的征集工作。
8、教职工大会与工会会员大会合并召开的还要做好工会会员大会的准备工作。
9、学校召开教职工大会应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二阶段:开好预备会
预备会的主要任务是:
1、选举大会主席团。
(1)、大会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2)、主席团成员一般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
(3)、主席团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首先由工会提出初步名单;其次党、政、工联席会会议协商确定候选人名单,再把候选人名单提交预备会议讨论,并和举手表决办法选举。
2、讨论通过大会议程。
3、听取筹备工作情况报告。
4、通过各专门小组名单。
5、宣布讨论小组划分名单和召集人名单。
第三阶段:召开正式会议
1、校长作工作报告或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的修改补充情况加以说明。
2、工会及有关专门小组分别向大会作有关报告。
3、组织教职工分组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及有关报告。
4、召开主席团会议,汇总各组讨论情况,讨论通过有关决议(草案)。
5、通过决议或决定,然后大会闭幕。
6、闭幕后秘书组作好大会总结,工会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并向上级工会汇报会议情况。
7、教职工大会与工会会员大会合并的,要安排好两个会议衔接工作。
第四阶段:贯彻落实大会精神
1、学校行政和工会共同向教职工和各职能部门提出完成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
2、运用多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宣传大会精神,推动大会精神的贯彻和决议的落实。
3、各专门小组要根据自身的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
4、工会要对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党、政、部门反映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各专门工作小组的产生及工作
1、教职工大会专门工作小组的设置,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一般可设置提案审查小组、民主评议干部小组、教改工作小组、职评小组、年度考核小组、生活福利小组等。
2、每个专门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一名。
3、各专门小组由工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初步名单,经主席团讨论同意交大会通过产生。
4、各专门小组对大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主要有围绕大会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参与提交大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和制订;提出与专门小组有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要求等等。
七、闭会期间对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的处理
1、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遇到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民主管理联席会协商处理。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各专门小组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2、遇有关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三分之一教职工提出,可临时召开教职工大会审议确定。
八、修改大会决议的程序
1、大会闭会期间,如出现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与上级精神不符合或因情况发生变化,必须进行修改时,经学校党组织同意,由学校行政提出修改有关决议、决定的具体建议。
2、工会召开联席会议,对行政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在基本统一认识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修改决定,并向下次大会说明情况,予以确认。
3、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也可以召开教职工临时会议讨论审议,修改原有决议、决定。
九、教职工大会资料归档工作
1、教职工大会有关资料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记录,必须做好资料的归档存档工作。
2、归档范围包括:教职工大会出席人员名单、主席团人员名单、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讨论小组名单、讨论记录、大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资料等;提案及处理结果记录、民主管理联席及各专门小组重要活动记录、民主管理各种调查报告等。
3、教职工大会资料整理由工会负责,送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十、教职工大会的职权
1、审议建议权:
2、审议通过权:
3、审议决定权:
4、评议监督权:
十一、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工会,负责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1、制定召开教职工大会的方案,提出问题,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2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
3、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监督大会提案、决议的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落实贯彻大会决议。
4、主持召开联席会。
5、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审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6、总结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
7、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8、完成主席团交给的其它工作。
规章制度制定、执行、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维护学校规章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走上依法治校、健康稳定发展的轨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制度是指章程、规定、条例、办法、细则等文本的简称。
章程是指党政部门、教学科研组织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规范本组织性质、运作机制及成员的思想、行为而制定的纲领性文件。
规定是指党政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某项工作、事务或活动制定的带有约束性、规范性措施的文书。
条例是指规定某部门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责任和权限时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书。
办法是指党政职能部门在办理某一事项、开展某一活动以及贯彻执行某一政策、法规或上级指示精神时所制定的具体要求的条文。
细则是指对某项条例、政策、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或说明的一种文书。
第三条 具有管理服务职能、面向全校师生员工的党政、教学、科研及直属教辅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章程、规定、条例、办法、细则,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某项规章制度,应当向学校校长室报请立项,并提交相关草案。学校校长室在一周内回复处理意见。
第五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规章制度,事先应当充分研究,形成草案,提请学校行政备案,或由学校党支部、校长办公室协调,以相关性较强的部门为主,并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六条 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明确:
㈠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名称及具体条款;
㈡提交该制度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师生的意见材料。
第七条 根据规章制度内容需要,文本格式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以自然段分列,项的序号用括号中文数字依次表述。
第八条 规章制度标题应简洁明了,注明制定单位名称、解释权归属及执行(试行)日期。
第九条 根据部门所报规章制度的党、政、群属性,由学校党支部、校长办公室提请校内相关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专题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签发。重要的规章制度根据校党政领导议事规则规定,分别报校务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第十条 凡涉及到全校教职工基本权益的规章制度,经党支部同意,由学校支部、校长办公室报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主席团会议讨论审查,报学校党支部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分别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署,并由学校党支部或校长办公室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对已有的各类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支部、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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